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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期滿繼續收租,變成不定期租賃?所以不能收錢?!法律5.0-智博法律事務所謝智潔律師

智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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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期滿繼續收租,變成不定期租賃?所以不能收錢?!法律5.0-智博法律事務所謝智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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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遇到的問題,不經意間很有可能會產生無法想像的後續問題。 跟著我們,只要五分鐘,一起窺視了解法律在生活上的應用問題。 影片會於每周四晚上7點更新,訂閱及開啟小鈴鐺,才不會錯過影片喔。 參考資料: 強制執行法 第4條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27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影片內部分字型為全字庫字體: ●提供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 [2018] [全字庫正宋體、正楷體] ●此開放資料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Open Government Data License) 進行公眾釋出,使用者於遵守本條款各項規定之前提下,得利用之。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http://data.gov.tw/licens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