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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雇主對身心障礙者之合理調整義務—以美國法為借鑑 李政霖

理律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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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雇主對身心障礙者之合理調整義務—以美國法為借鑑 李政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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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雇主對身心障礙者之合理調整義務—以美國法為借鑑 李政霖 關於我國法制下是否蘊含合理調整義務之問題,最高行政法院之詮釋一定程度地推進了我國有關身心障礙歧視之制度。然而,除性別歧視之法制有較完善之架構外,我國就服法所保護之歧視禁止特質規範仍是相對簡單,缺乏有系統性地規範,以及完整論述之理論背景脈絡支撐。合理調整義務是否可透過實務法院之法律解釋加以適用存在疑問,除最根本的權力分立等憲法原則之違反外,實際是適用上,不僅其定性本就存在爭議,相關配套如實體法上之認定問題,程序法上如舉證責任等,皆有待進一步討論與規範。透過最高行政法院的詮釋,可導引出相關法制修正之必要,也讓社會各界正視相關問題之存在,進而推進檢討我國有關就業歧視法制,以利保障勞工能獲得平等、尊重之工作權保證,創建平等、尊嚴之工作環境。 © 2026 財團法人理律文教基金會 著作權所有,保留一切權利 本影片為財團法人理律文教基金會之視聽著作 著作人:李政霖 (臺北大學)     侯岳宏 (臺北大學)     蔣大中 (理律法律事務所) 著作財產權人:財團法人理律文教基金會 歡迎閱覽本片,惟未經財團法人理律文教基金會書面授權,不得以重製、改作、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傳輸、散布等方式利用本影片,或作為機器學習訓練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