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_兩年時效陷阱?保險金請求能否突破時間限制
拿粒橘管顧_寧克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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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粒橘管顧_寧克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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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度保險上字第 3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98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 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99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在本案中,國泰人壽以「已逾二年消滅時效」為由拒賠。然而,高院指出,因保險公司多次回覆「待檢察官偵查有結果再行理賠」,造成受益人合理信賴,若再主張時效完成,已違反誠信原則。此案凸顯:時效雖是保險人重要防線,但誠信義務與消費者信賴保護,足以限制保險人任意援用時效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