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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114司法三等&調查局特考【刑法】考後解題-榮律主講|司法考試|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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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114司法三等&調查局特考【刑法】考後解題-榮律主講|司法考試|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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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律(張鏡榮)老師 #司法特考 #調查局特考 #刑法 #高分解題講座 帶你迅速知曉解題拆題技巧與答題掌握方向 ▍詳解下載: https://lawyer.get.com.tw/answer/114/... ---------- 📌第一題:本題主要考點在於不作為犯與過失犯的審查。甲乙兩人均涉及不作為犯的討論,這部分應著重在保證人地位的論述,而過失犯的審查則應注意在不同時間點,是否對於A食用軟糖死亡有預見與避免可能性,此處可引用反常因果歷程或回溯禁止原則作為判斷標準。 🔸考點命中: 1.《透明的刑法總則編》,高點文化出版,榮律師編著,第四篇;第二章;第一節二、保證人地位。 2.《透明的刑法總則編》,高點文化出版,榮律師編著,第三篇;第三章過失犯。 📌第二題:本題的答題重點不困難但是相當複雜,因為需要處理的細節性小爭點相當多。首先,最主要的爭議在於甲乙丙三人是否成立加重詐欺罪的共同正犯或是幫助犯,甲成立加重詐欺罪並無疑義,然而乙販賣個資的行為應該只能評價為該罪的相續幫助犯,而丙購買加密貨幣協助隱匿金流則是不成立該罪的相續共同正犯或是幫助犯,因為沒有任何支配力且是事後的幫助,至多考慮隱匿刑事證據罪與收受贓物罪,而結論上只能成立前者。 再者,乙取得個資並提供給甲的行為仍有入侵電腦罪與取得電磁紀錄罪會成立,且乙只有16歲,得依刑法第18條減輕罪責。 最後則應處理競合論與地的效力問題,其中地的效力部分,甲的行為屬隔地犯而可依我國刑法處罰,而丙隱匿金流則是都在美國為之,且題目並未提及行為流程中是否使用中華民國領域內的網域,因此可以評價為我國法院無審判權。 🔸考點命中: 1.《透明的刑法分則編》,高點文化出版,2025年,榮律師編著,第一篇;第六章;第六節二、加重詐欺罪。 2.《透明的刑法分則編》,高點文化出版,2025年,榮律師編著,第一;篇第七章;第三節妨害電腦使用罪章。 📌第三題:本題涉及貪污犯罪的要件審查,只需要將重要要件逐一檢視過後,應該就能算是討論到本題爭點。甲接受丙給予的「讓A免試進入某明星私立高中就學,並提供A獎學金」,這是收受不正利益的行為,而甲為此提供「B 公司於某水源保護區大飯店開發案之環評順利通過」之利益作為對價,兩者間有對價關係,甲再去做兩人約定、違背他職務權限的行為,前後成立違背職務收賄罪跟收賄違背職務罪,丙也因此成立行賄罪。至於甲圖利罪的部分,因為已經成立上開兩罪,作為概括規定的圖利罪就不須另外討論。另外,乙只是透過自己的身分地位幫丙介紹觀光局官員,這並不是他身為勞工局公務員「主管或監督之事物」,所以不成立刑法上的圖利罪,而貪污治罪條例不在考試範圍,因此不必論述。 🔸考點命中:《透明的刑法分則編》,高點文化出版,2025年,榮律師編著,第二篇;第二章;第一節瀆職罪章。 📌第四題:本題難度極高,必須在短時間內處理完為數眾多的條文,並且必須儘可能減少甲乙丙丁戊五人重複論罪的內容,因此建議採用「犯罪事實區分法」(標題(一)~(三)),再在此一框架下分別處理五人的刑責。 1.就聚集夜店門口鬧事部分,應討論甲乙聚眾妨害秩序罪之目的性限縮解釋方案、甲乙損害公眾通路罪、甲的煽惑他人犯罪罪、甲乙施暴行妨害公務罪,以及乙對員警A的傷害行為。 2.丙丁戊開車闖入人群討論強制罪,並且討論三人是否能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 3.甲乙丙丁戊群毆導致C死亡,必須按順序就聚眾妨害秩序罪、聚眾鬥毆罪以及傷害罪致死罪之共同正犯加以檢討,若成立聚眾鬥毆罪,即不必討論傷害致死罪之共同正犯,僅需就C死亡部分另外討論過失致死罪。 🔸考點命中:《透明的刑法分則編》,高點文化出版,2025年,榮律師編著,第一篇;第一章;第三節四、聚眾鬥毆。 ========== ▸▸ 2024高點法律光榮稱霸 〔檢事官財經組前10名,高點即佔8名!〕 〔檢事官偵查組,探花就在高點!〕〔檢事官電資組,狀元就在高點!〕 〔司事官法律組前4名,高點即佔3名!〕 https://lawyer.get.com.tw/billboard/j... ▸▸ 2024高點司法四等風雲勝典,書記官前3佔2,狀元就在高點 ! https://lawyer.get.com.tw/Billboard/j... --------------------------- ■ LINE生活圈諮詢 https://lin.ee/9uQ8pQU ■ FB粉絲專頁   / law.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