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覺圖解:職場霸凌與不法侵害全解析
徐維宏律師的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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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圖解:職場霸凌與不法侵害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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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職場不法侵害」與「職場霸凌」之法定定義,以及實務上潛在之行為樣態,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公務人員保障法》,以及勞動部最新發布之《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為您詳細解析如下:
*一、 職場不法侵害之定義*
依據勞動部《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所謂「職場不法侵害」,係指勞工因執行職務,於勞動場所遭受雇主、主管、同事、服務對象或其他第三方,以言語、文字、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所為之不當言行。此等不當言行具體包含職場暴力、職場霸凌、性騷擾或就業歧視等,進而造成該勞工身體或精神之不法侵害。
*二、 職場霸凌之定義*
無論在公部門或私部門,對於「職場霸凌」之構成要件已有明確且一致之定義:
1. **私部門之規範**: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規定,職場霸凌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2. **公部門之規範**: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職場霸凌指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3. **「持續性」與其例外**:在法理認定上,霸凌行為原則上必須具備「持續性」或反覆發生之特徵;然若該不當言行之「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單次之重大侮辱或傷害亦可構成職場霸凌。
*三、 潛在造成職場不法侵害之行為樣態*
依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附錄六之例示,實務上常見造成職場不法侵害之行為樣態,主要可分為下列四大類:
1. **職場暴力**:
指勞工於勞動場所中,受到他人肢體或言語的虐待、威脅或攻擊,並影響其身心健康、安全或福祉之行為。例如:攻擊性的語言、恐嚇、罵髒話、毆打、抓傷、拳打、腳踢、被物品丟擲等。
2. **職場霸凌**:
指受同仁間或主管及部屬間,藉由職務、權力濫用或不公平對待,造成持續性之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使受害勞工感到受挫、被羞辱與受傷。實務上常見之具體情境包括:
**針對性挑剔**:對同仁吹毛求疵,在小事上挑剔,把微小的錯誤放大、扭曲。
**孤立與排擠**:同仁或主管以各種方式鼓動同事孤立特定勞工、不讓其參與重要事務或社交活動,將其邊緣化、打壓排擠及冷凍。
**言語羞辱**:主管在同仁面前對特定勞工咆哮、羞辱、威脅、名譽損毀或嚴重辱罵。
**貶低價值**:主管總是批評並拒絕看見同仁的貢獻或努力,也持續地否定同仁的存在與價值。
**剝奪權益**:主管不准同仁請假或接受必要的訓練,導致其工作績效不佳。
**不當派工(過重或過輕)**:主管給特定勞工過重的工作,或要其大材小用去做無聊的瑣事,甚至完全不給其任何事做。
**阻礙工作**:主管給予同仁不實際的工作目標,或當其正努力朝向目標時,卻給予其他任務,以阻礙其前進。
3. **性騷擾**:
指勞工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環境型性騷擾);或雇主以此類言行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交換型/權勢型性騷擾)。
4. **就業歧視**:
指雇主以勞工「與執行該項特定工作無關之性質」決定其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有不公平或不合理之情事。例如:年齡歧視、性別歧視、性傾向歧視、容貌歧視、婚姻歧視或身心障礙歧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