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基本原則 蕭秀玲律師
理律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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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基本原則 蕭秀玲律師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
個人資料保護基本原則共六項:(1)資料主體為合法、公正及透明之處理(2)目的限制,蒐集目的需特定、明確及合法,且不得為該等目的以外之後續處理(3)資料最小化,適當、相關且限於處理目的所必要者(4)正確,確保不正確之個人資料立即被刪除或更正(5)儲存限制,蒐集目的消失、期限屆滿應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6)完整和保密,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採行適當安全措施。本課程以個人資料為主軸,闡釋個人資料保護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