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53條爭點:人身保險有無保險代位適用? 中華民國115年9月7日
雙北房屋買賣 陳沛加 張淑華
0:00 / 0:00
保險法第53條爭點:人身保險有無保險代位適用? 中華民國115年9月7日
8 просмотров · 13 часов назад
雙北房屋買賣 陳沛加 張淑華
2,47 тыс. подписчиков
8 просмотров · 13 часов назад
第53條(保險人之當然代位權)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