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的構成要件、締約上的過失、無因債權契約│陳聰富教授│元照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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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之成立,除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外,必須當事人具有受契約拘束之意思。此項締約意思,表現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之中。學界通說認為,意思表示的主觀要素(效果意思與表示意思)並非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致使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僅剩外部的表示行為,當事人的締約意思無所附麗,顯非妥當。
無因債權契約與其基礎法律關係,適用無因性理論,前者之效力,不受後者之影響。惟如無因債權契約取得之債權,即因欠約法律上原因,而構成不當得利。債務人得請求債權人廢止債權,以免除其債務。於債權人訴請債務人給付時,債務人得主張惡意抗辯而拒絕給付。
主講人:
陳聰富 │臺灣大學講座教授
【講 綱】
• 意思表示的主觀要件(締約意思):效果意思或表示意思
• 無因債權契約之原因關係不存在
• 締約上過失
• 說明義務之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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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影片】 https://www.angle.com.tw/media/Web/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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