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21:10-23|三個社會案例|吳榮滁牧師每日靈修|高舉聖道的滁師
高舉聖道的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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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21:10-23|三個社會案例|吳榮滁牧師每日靈修|高舉聖道的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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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耶和華你的神將他們交在你手中,你就擄了他們去。
11
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戀慕他,要娶他為妻,
12
就可以領他到你家裡去;他便要剃頭髮,修指甲,
13
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裡哀哭父母一個整月,然後可以與他同房。你作他的丈夫,他作你的妻子。
14
後來你若不喜悅他,就要由他隨意出去,決不可為錢賣他,也不可當婢女待他,因為你玷污了他。」
15
「人若有二妻,一為所愛,一為所惡,所愛的、所惡的都給他生了兒子,但長子是所惡之妻生的。
16
到了把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時候,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在所惡之妻生的兒子以上,
17
卻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因這兒子是他力量強壯的時候生的,長子的名分本當歸他。」
18
「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不聽從父母的話,他們雖懲治他,他仍不聽從,
19
父母就要抓住他,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本城的長老那裡,
20
對長老說:『我們這兒子頑梗悖逆,不聽從我們的話,是貪食好酒的人。』
21
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
22
「人若犯該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將他掛在木頭上,
23
他的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必要當日將他葬埋,免得玷污了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之地。因為被掛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詛的。